(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比选项目提出的特定条件: 1. 具有相应的生产配送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做到物资“多退少补,按实结算,及时更换”; 2. 能提供配送物品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3. 能开具正式发票,税费自理; 4. 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5.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6. 以法人单位名义投标,不以个人名义投标,不得联合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