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比选项目提出的特定条件: 1.在峨眉山(乐山)市有实体正在营业的大型超市(经营涵盖但不限于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民用通讯器材、电子产品、粮油、蔬菜、水果、肉、禽、蛋及水产品零售); 2. 能够为师生提供团购、购物卡办理等业务,并有相应优惠比例; 3. 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或公共责任险; 4. 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5.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6. 以法人单位名义投标,不以个人名义投标,不得联合投标。 |